图书馆借书证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7-09-20

为维持正常的借阅制度,防止图书丢失,维护广大读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借书证的发放
1、学院正式编制的教职工和学校正式在册学生,一律以借书证为正式的借书凭证。
2、新生入校后,凭有关部门(招生办和各系部)出具的学籍名单,以班为单位到图书馆统一按要求提供电子照片并办理借书证。
3、外聘人员凭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可随时到图书馆办理借书证。
4、无正式学籍的学生,凭校内有关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并由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正式职工一人担保申请办理借书证。办理借书证每证除交纳照片外,办证期限每次至少6个月,同时还需交纳押金200元。若将图书、期刊丢失,应按本馆规定赔偿,若持证人未还清书刊资料而离校,则由办证担保人负责赔偿。
5、办证所收取的押金全部交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中押金在本人退证时如数退还本人。
二、借书证的使用
1、图书馆借书证是读者进入本馆以及在馆内借阅文献、进行学习活动的凭证。
2、读者进入图书馆应随身携带借书证,按相关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
3、各类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权限参见学院图书馆读者借阅手册。
三、借书证挂失及补办
1、读者对借书证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或转借他人。借书证遗失后,应立即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并到图书馆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由借书证所有人承担一切责任。
2、借书证挂失一个月后,可凭学生证、工作证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补证手续。读者补发新证后,如原证找回应立即将旧证交回办证处。如新、旧证同时使用,从重处以50元以上罚款。若在办理补证手续之前,重新找到借书证,可凭工作证、学生证在流通部办理挂失恢复手续,借书证可继续使用。
3、借书证丢失,可按校园卡管理规定进行挂失,新办借书证后,必须到图书馆进行借书证挂失恢复。否则,借书证在图书馆不能使用。
四、验证及离校
1、为加强借书证管理,避免给丢失借书证的读者和图书馆双方带来损失,本馆将不定期查验借书证。
2、读者离开学校时(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进修结业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除先到图书馆办理注销借阅手续外,必须到校园卡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3、交纳个人办证押金的读者,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退还押金。若续办借书证,押金继续使用。
4、读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手续,由主管单位或担保人负责追回图书或赔偿。
五、违规处罚
1、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借用或冒用他人借书证,一经发现即行扣留该证,并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其中冒用他人借书证,经证实确为借用他人借书证者处以5元以上罚款,并予以口头批评。用捡来或窃取的借书证借书,一经发现处以200元以上罚款,并通报批评。
2、借书证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行失效。读者使用过期借书证,一经发现,即行收回,追回图书并处以50元以上罚款。
3、对违反图书馆有关规定的读者,图书馆有权停止借书证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