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赔偿制度

来源: 时间:2017-09-20

为了加强学院图书资产的管理,保证图书资料的完整,提高图书的流通和利用率,特制订此办法:
一、本馆借阅的图书、杂志、资料,必须严加爱护,不得卷折、涂写、答题、污损、撕页或遗失,并请按期归还。
二、遗失图书:
1、丢失、严重损坏图书者:一般文学图书,按原定价的三倍赔偿;教学、科研一般用书,按原定价的五倍赔偿;教学资料、工具书,按原定价的八倍赔偿;原版外文图书,按原定价的十倍赔偿;成套图书丢失、严重损坏其中一本者,按全套原定价赔偿;内部资料、库存孤本,按原定价十倍赔偿。
2、国内出版的文艺现刊,按原定价两倍赔偿;国内出版的中外文专业现刊、过刊合订本,按原定价五倍赔偿;报纸合订本,按原定价五倍赔偿。
3、图书赔偿后,三个月内找到图书者,将赔书款收据和图书一并送交本馆,可如数退还赔书款。
4、计算机类和文艺类的书可以顶替,办法如下:
(1)、顶替的新书要比所借读书新(成色新、出版时间晚)。
(2)、顶替的新书要比所借读书价位要高。
三、污损图书按下列情况处理:
1、损坏严重、影响图书内容完整及使用保存的图书,应购原版本书赔偿,无法偿还原书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处理。
2、污损或损坏图书封面,一般图书赔偿2元;精装本图书赔装订费4元。
3、污损书刊内容,但不影响阅读和保存,按书刊原价的10%-30%赔偿。
4、污损书内的机读条形码和书标,赔偿1元。
5、损坏图书已按原版书赔偿者,被损图书经注销后可归赔偿者所有;如无法购到原版图书而按损坏图书原价赔偿者,则损坏图书归图书馆处理。
四、读者遗失书刊或污损书刊未照章赔偿前暂停图书借阅。
五、若故意污损图书者,除按本章制度赔偿外,视其情况提交校有关部门批评教育。
六、每位同学毕业前必须归还所借图书,交清所有罚、赔款项,方能办理离校手续。